“性”这个字眼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一直是华人生活圈中被主观或客观选择回避的话题,即便在职场甚至校园里受到了肢体骚扰或侵害,相当一部分受害者仍会采取“沉默”或“不了了之”的消极态度。随着演员高云翔涉“性侵案”、美国天主教神职人员性侵千名孩童等曝光,如今已有更多曾遭受暴力性虐、职场性骚扰、校园性侵的受害者及儿童家长勇敢地站起来,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一度“失声”的正当权益。
在加拿大,性侵案件同样是警方日常接到报警较多的范畴。仅在刚刚过去的一个月,位于安省麦克马斯特大学附近就接连发生了5起入室性侵案件,一度引发麦大学生的恐慌。捕舆者为此走访了多位法律专家,就“性侵”“性骚扰”案件在加拿大的法律定义及援助,以及如何防范等核心问题深度访谈了专家们的意见。
作为联邦制国家,加拿大在过去的《刑法》中曾有过“强奸罪”的字眼,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现在统一由“性侵”替代了“强奸”的定义。在法律专家眼中,“性侵”一词更符合现今日趋“多元”的犯罪形态,包括了性骚扰类的触摸以及传统意义上的强奸。在不同的案件形式中,“性侵”可以被分为三类等级:(常态)性侵,例如强迫性抚摸、亲吻等;使用武器或伤人工具的性侵害(该工具能导致受害人受伤);恶性暴力性侵害(通过粗暴方式性侵入对方,致使受害人身体残疾或死亡)。此外,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刑法》中将青少年性侵的年岁定为16周岁(及以下)。因而,如果是青少儿受到了骚扰和侵害,惩罚力度会有别于成年受害人。
在定罪方面,上述的“常态”性侵一旦确凿,其刑期一般是6个月至14年;“受伤类”性侵的刑期通常是4年至14年;而“致人残疾或死亡”的性侵视情节恶劣程度可以定罪期从四年一直到无期徒刑。除了由检控方提出刑事指控外,性侵受害人也可以向民事法庭提出控告并要求赔偿。倘若该性骚扰或性侵行为发生在受害人的工作场所,也可以根据“劳动法”起诉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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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实际的性侵诉讼当中,受害人是否会选择刑事诉讼的方式呢?部分律师表示,当前更多的此类案件受害人会刻意选择民事诉讼而非刑事诉讼。其主要原因在于,如果选择刑事类诉讼,意味着受害人无法指定代理律师,而且在整个过程中几乎没有太大的发言权,有点“听天由命”的无奈感。而根据加拿大的民事诉讼规定,受害人在这类诉讼中会有较大的自主权,除了能自由指定律师外,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必须应对受害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而受害人能更为主动地在审判中与被告交互举证。
不过,民事诉讼也存在一定的“顾虑”,例如,由于此类案件的审理从举证到辩护再到宣判,一般会超过1年,有的甚至会历经多年的“心理考验”,因而相应的法律费用,包括律师费用都会水涨船高,作为受害人仍需做好经济上的考量。而且一旦受害人败诉,被告的部分法律费用也将会由受害人一并支付。这就是为何近年来在加拿大出现的性侵类民事诉讼会由数个受害人联手起诉被告,这种联名起诉的方式不论在举证、审判还是胜诉率上,都占有一定优势。
此外,如果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或比较注重保护个人隐私的人士,律师建议在选择民事诉讼时,还是需要先综合考量。因为,相比刑事诉讼而言,在加拿大的民事诉讼中,案件受害人的私人信件、就医诊疗信息等可能无法受到专门保护,一旦相关隐私被外界知晓,或对受害人的心理造成二次打击。不过,加拿大的法律法规仍是以“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作为定制前提的,即便在当前数字媒体较为发达的时代,受害人也不必过于担心自己的私人信息会出现在各类媒体上。
多伦多警方已明确向公众表示,对于性侵案件,警方不会公布受害人的姓名或其它任何可以确定受害人身份的信息。受害人还可以在首次出庭时明确告诉法官,要求法官颁布“媒体禁令”,禁止所有媒介报道受害人的任何案件内容。
那么,面对层出不穷的各类“性骚扰”和“性侵”事件,作为普通民众又该如何防范呢?法律专家指出,在学校及家庭教育中应以主题课程、故事分享或观看资料片等方式,让未成年人能够辨识什么样的他人行为就可以认定为心怀不善的“性侵”。特别是未成年少女,更需要提高自己的保护意识,拒绝让陌生人进入自己的私密空间,尽量避免在深夜或偏僻处单独与陌生男子近距离接触。
专家还提醒民众,在课余或周末可以参加社区或网上教学的“自卫术”课程,学会用随身物品(例如钥匙、喷雾、雨伞等)作为反击工具。一旦发生“性侵”事件,当事人应该留心记忆犯罪者的外貌特征,并适当通过谈话拖延时间。如果不幸发生“性侵”或“性骚扰”,受害人需要有及时留存现场证据的意识(例如照片、视频、残留物品等),立即报警后向警方讲述尽可能详细的相关事实与细节,协助警方将犯罪者绳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