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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女士申请加拿大夫妻团聚移民 永久居民签证届满被拒延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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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秀凤的丈夫是在2016年10月,以夫妻团聚为由,为单秀凤申请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而单女士也在2017年6月拿到为期6个月的永久居民签证。

拿了签证后,单秀凤没有即时起程,而是等到2017年11月23日才抵达加拿大。不幸的是,没等单女士到达加国,其丈夫就已在2017年9月初不幸去世。她因为失去了担保人而被驱逐,而且因其签证过期,连上诉的机会都失去。

单秀凤是在抵达加拿大后,才就其丈夫去世的消息联络了签证办公室。办公室方面安排她在2017年12月2日,接受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官员的面谈。

永久居民签证届满被拒延签

加拿大的移民官员与上海和香港的签证办公室联系后,于同年12月20日和单秀凤再进行了一次面谈。到了12月28日,单女士的永久居民签证已经到期,但移民官拒绝批出她延签。

移民部官员审核了单秀凤的档案后认为,因为单的丈夫离世,她没有了担保人,无法满足团聚移民的条件,也就缺乏入境的理由;其次,单秀凤入境前,没有将其丈夫的死讯通知加拿大移民官员,在没有担保人的情况下继续令签证有效,等于是在欺瞒加拿大政府,已有了违法行为。

为此移民部在2018年6月举行了聆讯,认定上述两条理由成立,单秀凤不能入境加拿大,并对她发出驱逐令。

单秀凤为此上诉,处理申诉的移民上诉部门(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IAD)认为,移民部发出驱逐令前,单女士的签证就已到期,这就令单女士失去了上诉的资格,因此上诉部门以超出其司法管辖权而拒绝受理。

单秀凤认为,导致未及申诉﹐签证便已到期的状况,完全是移民部官员的原因,她是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为此她向联邦法院提出司法复核。

针对单女士的再次申诉,上诉部门认为,造成延误的因素很多,其中就有单女士来加拿大来得太晚的原因,她是在签证还只剩5周的时候才飞来加拿大。

而移民部的官员不但需要与单女士面谈,还要与上海和香港的签证办公室沟通,以获得公平和公正的结论,无论如何都说不上懒散,并没有滥用程序,更没有程序不公。

联邦法院的富拉内托(Furlanetto)法官认为,上诉部门认为单秀凤没有上诉资格是合理的,因为签证在驱逐令发出之前确已过期,她已经失去有效的永久居民签证。这样的推断既符合《移民法》的法律条文,也符合过往的判例。

《移民法》63(2)项规定,“正在持有永久居民签证的外国人,可以依法或在聆讯中,就针对他们发出的驱逐令的决定,向移民上诉部门提出上诉。”也就是说,持有一个合法生效的签证,是持有者能够提出上诉的先决条件。而单秀凤的签证失效时,连聆讯都还没举行,驱逐令更没发出,因此单秀凤已经完全失去了上诉的任何机会。

富拉内托法官驳回了单秀凤的上诉,维持移民上诉部门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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