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籍是可以永远保住加拿大身份的方法,但中国的国籍法规定,加入他国国籍后就自动丧失了中国国籍。疫情期间,加拿大公民申请中国签证非常困难,入籍的华人无法回国,这导致很多人后悔当初入籍的选择,尚未入籍的华侨们也渐渐观望。
入籍不是本系列的重点,但如果不是因为想要长期离开加拿大,或者用TN签证去美国工作,入籍并没有什么看得见的好处——“投票”并不是华侨们青睐的权利。
说到底,还是希望能有不用加入国籍,又一直保住枫叶卡的方法。
明文写在加拿大移民法中,居住在境外,却又能合法保卡的方法有三种(IRPA 28(2)(a)):
1、陪同加拿大公民的配偶或者普通法伴侣在境外居住,或者如果申请人是小孩,陪同他们加拿大公民的父母居住。
2、在加拿大境外,被加拿大政府、省一级的政府或者企业雇佣。
3、陪同在加拿大境外,被加拿大政府、省一级的政府或者企业雇佣的永久居民配偶、普通法伴侣,或者如果申请人是小孩,陪同他们的父母。
第一种情况被运用地非常多。所以夫妻只要一个人入籍,另外一个人的永久居民身份就不会失效——前提是住在一起。从另一方面,中国的出入境法律对公民的家属也就比较宽松,比如停留期肯定比双方都是外国人要给的长。
实务中,陪同公民在境外居住的永久居民申请旅行证件(PRTD)或枫叶卡时,需要提供居住在一起的证明:租房合同(房产证、购房合同)、信用卡账单、水电气账单等,上面有双方名字最佳。因为这些证据是根据加拿大国情列举的,中国并不兴这些,所以如果打算这么操作,建议提前找银行申请纸质的信用卡账单。其实各种快递收据是居住在一起最好的证明,但似乎没有人这么尝试过。无论如何,夫妻居住在一起并不是什么需要大力证明的事情,所以只要夫妻一方的确是公民,也没真正见到谁因为无法提供证据而被为难。
“被加拿大政府或者企业雇佣”则是难得多的事情。双方都不入籍,为加拿大公司在海外公司工作,每个月报税,行不行?很可惜,并不足够。IRPR 61(3)进一步对这种情况进行了解释,要求这类工作是”assigned on a full-time basis as a term of the employment or contract…”,法院在Canada v. Jiang, 2011 FC 349和Bi v. Canada, 2012 FC 293这两个案子中明确,“为加拿大企业工作”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Assignment,必须先在加拿大工作,后被派去海外,一开始就在海外被加拿大公司雇佣是不行的(Jiang),
2、Temporary,必须是一份临时的工作,比如固定外派的期限,
3、Contact,必须和加拿大的雇主保持联系,并在指派结束后回到加拿大工作。
法院是在翻阅了若干本地点后对assign这一单词作出如上解释的。值得一提的是,这两个标志性案件的主角都是中国人,可见中国人在保卡这件事上有多么执着。所以不要认为加拿大雇主给发个工资就一劳永逸了,需要证明这个工作本来在加拿大、申请人是被派去海外的、指派是临时的、申请人指派结束后要回到加拿大继续工作。这样住在海外的时间才能算数。
法律还规定单纯就是为了让永久居民满足居住义务的公司是不符合条件的。(IRPR 61(2))
不仅仅是“指派”的要求难以达到,外派至少要每个月为申请人发放工资,而且很多情况是自己为自己发工资。加拿大的税务成本是出了名的高,光税务和社保每个月就得交掉500-1000加币。有如此高的成本,成功率却并不显著,所以大多数人并不采取“海外工作”这种保卡的方式。尤其是打算超长期居住在境外的情况,直接不满足Temporary的要求,只能想别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