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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联邦法院裁定有混合性取向的男同性恋可担保女友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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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同性恋者数年前获得加拿大移民身份后,在第三国与一名女异性恋者生下孩子,他提出担保母子移民的申请遭本国移民部拒绝。不过联邦法院法官最近推翻移民部的裁决,要求重审。法官更由此诠释家庭担保类移民中 “同居伴侣担保”(conjugal sponsorship)的含义。 指出“混合性取向夫妇”是完全有可能的。

据《加拿大移民通讯》(CIC News)报道,案中男子“A.P.”数年前只身来到加拿大,声称因其同性恋身份而在原籍国受到迫害。其后他成功获得了本国受保护人士身份和永久居留权。一段时间后,A.P.在第三国与一名异性恋女性朋友“A.M.”发生一夜情,并有了一个孩子。

虽然A.P.仍认定自己是同性恋,但二人决定以夫妻身份共同养育孩子。由于A.P.无法回到母国,而他们迁往第三国或在第三国结婚的努力也失败了,A.P.因此寻求通过加拿大移民类别中的家庭团聚类别来担保这个孩子,并将A.M.作为其伴侣来担保。

但A.P.的申请遭加拿大移民官员拒绝。他随后向移民与难民局(Immigration and Refugee Board)的移民上诉处(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简称IAD)提出上诉。IAD维持了该移民官员的决定,即A.M.不是A.P.的同居伴侣,因此不能担保她。

分析指联邦政府不会挑战裁决

A.P.就移民上诉处的裁决上诉至加拿大联邦法院。法院裁定移民官员的决定不合理,将A.P.的申请发回给另一名移民官员重新裁决。

联邦法官弗勒(Fuhrer)认为,上诉处坚持A.P.和A.M.不是同居伴侣是错误的。 她在裁定中指出,尽管A.P.和A.M.的性取向不同,但享有亲密性关系。

弗勒援引1999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审理的一宗关于同性伴侣权利的里程碑意义案例,指出“混合性取向夫妇”是完全有可能的。

分析人士认为,A.P.的个案诠释了加拿大政策和司法系统的诸多方面,例如公民可以挑战一项他认为不公的联邦政府裁决;法院可以独立地干预一项裁决,决定其合理性进而将之推翻;本国法律已逐渐明确,以性取向作为歧视一个人的理由是不可接受的;国民对家庭的认识,已从传统的异性恋夫妇,扩展到同性夫妇以及未正式结婚的伴侣,例如A.P.和A.M.的情况;其他个案的先例,可以作为重新认识当前个案的一个基础。

A.P.和A.M.的案子已发回给移民官,现届联邦政府强调捍卫性少数群体的权利,似乎不太可能以任何方式挑战联邦法院的裁决。

分析人士认为,法院对这一开创先河案例的裁决,既大胆又立足于加拿大的法理,既源于法律,又塑造了法律,让人们在其中看到了本国政策和法律的对话性、解释性和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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