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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大学招生如何防止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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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考改革,中国人的社会心理始终处于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一方面,人们普遍意识到以高考成绩作为大学招生录取的唯一依据所带来的诸多弊端。如果不打破“唯分数论”的窠臼,应试教育的现状就不可能得到根本性的改观;另一方面,高考又被认为是社会公平的最后底线。如果不以“看得见”的高考分数作为大学招生录取的唯一依据,人们普遍担心会导致大面积的腐败,“关系将决定一切”。面对如此艰难复杂的困局,许多人甚至感到绝望:莫非这是一道无解的难题?

在中国和美国大学招生录取制度的比较上,典型的观点认为,中国不可能实行类似于美国顶尖大学的招生综合评价制度,这一点基于中美两国的国情完全不同。一方面,中国是一个以人情和关系为纽带的熟人社会,数千年的传统文化根深蒂固,再加上转型时期社会诚信体系脆弱,在纯粹以“硬”的高考成绩作为招生录取唯一依据的情况下,尚且不能杜绝腐败现象,一旦采取了“软”的主观性评价标准,顶尖大学稀缺的优质教育资源势必会被权贵子弟所垄断,将摧毁教育及社会公平,进而危及社会稳定;另一方面,美国大学招生实行综合评价制度的社会条件目前我们都不具备:首先,美国以私立大学为主,为有钱人服务,想招什么人就招什么人,完全不考虑公平问题,而中国以公立大学为主,为人民服务,必须确保公平公正;其次,美国是一个以法律和制度为基础的社会,人们的规则意识强,没有“打招呼”、“递条子”等请托现象;第三,美国的社会诚信体系完善,中学和学生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可信,而中国的学校和学生习惯于造假,一旦采取申请制,谁能保证申请资料的可信度呢?

对于这些颇为流行的观点,我始终充满疑虑。它们都是一些感觉,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严肃的实证研究对其加以论证或者推翻。我当然承认中美两国的国情不同,我们不能照搬美国模式;但我并不相信,这些所谓的不同“国情”可以成为中国大学不能实行招生综合评价制度的理由。存在的未必是合理的。转型期社会诚信体系脆弱并不意味着中国人就只能一直生活在一个不诚信的社会环境中。同样是人,凭什么美国社会就比我们更诚信?凭什么美国人可以做到照章办事,我们就一定要“托关系”、“找门路”?中美大学招生所面临的社会环境真的有本质上的不同吗?

是否实行招生综合评价制度不取决于大学是公立还是私立

许多人认为,中美两国大学的属性不同。美国以私立大学为主。既然是私立大学,当然要靠办学赚钱,通过招收有钱人家的子弟来赚取高昂学费。如果以考试成绩为大学招生录取的唯一依据,那些成绩不好的富家子弟就不可能进入顶尖大学了。只有实行综合评价制度,不看重考试成绩,才可能让那些成绩不好的富家子弟冠冕堂皇地入学。事实果真是这样吗?

这的确是事实。比如,哈佛大学年度招生总名额的20%据说是留给主要捐款人家族的;再比如,许多顶尖私立大学对校友子弟实行倾斜性政策,校友子弟的录取率要远高于非校友子弟,等等。实际上,这些倾向于富家子弟的招生政策一直备受美国社会的质疑和批评,被认为是破坏了美国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但另外一些同样也是事实。比如,顶尖私立大学在对申请学生进行整体性评价时,非常看重学生的成长环境。两个学业成绩相差无几的学生,出身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会受到更大的关注。因为研究已经证明,学生的考试成绩和家庭经济条件呈正相关关系——家庭经济条件越好,考试成绩越高;反之亦反之。如果一个学生在社会资源匮乏的环境下仍然取得了较好的考试成绩,说明他(她)的意志更为坚韧不拔,利用资源的能力更强,未来的发展潜力更大。如果以考试成绩作为唯一录取依据的话,这些因生存环境差而考试成绩不高的学生就不可能进入顶尖大学,从而会损害大学生源结构的多元化。因此,和人们通常的认识相反,大学招生的整体性评价制度反而起到了扶助弱势群体的有效作用,成为实现教育公平的“稳定器”。

再比如,虽然个体学生的学费依旧高昂,但今天顶尖私立大学的运行已经可以高度不依赖于学费收入。事实上,美国早期的私立大学多由当时的亿万富翁捐献个人财产设立基金会来建立,成立大学的目的是为了兴办教育,反馈社会,流芳百世,并不以赚钱为目的。尽管早期私立大学的运行仍然要依赖于学费收入——这也是它们要招收“有钱的主顾”的重要原因——但20世纪60年代后,伴随着联邦政府对大学投入的增加和各大学基金会财富随经济发展而迅速增长,学费收入对于大学运行经费的贡献度已经大为下降。在这种情况下,顶尖私立大学普遍实行了“需求无视”的招生政策,即录取时完全不考虑学生的家庭经济条件和财务支付能力,只根据招生标准录取“正确的人”。对于那些无力支付高昂学费的学生,则由大学提供高额奖学金,使他(她)们可以不受制于家庭经济条件而平等地获得优质高等教育机会。从这个意义上说,美国顶尖私立大学招生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坚持了公平公正原则,以生源质量为标准,并不是说想招什么人就招什么人,不受任何约束和控制。

实际上,美国高等教育体系极为复杂,既有哈佛、耶鲁等顶尖私立大学,也有大量的公立大学,还有形形色色的社区大学和专业学院。即使是公立大学,也没有完全按照标准化考试成绩进行招生录取。比如,全美最顶尖的公立大学——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就从2001年起采用了和其他顶尖私立大学同样的“整体性招生”系统。因此,是否实行招生综合评价制度,并不取决于大学的性质,而是取决于大学的质量:越是顶尖的大学——无论公立还是私立——越会采取综合评价制度;越是水平低的大学,越会采取简单化的入学标准——比如考试成绩;至于许多社区大学,则直接申请就可以入学。

美国大学招生同样会遇到外部压力

和许多人一样,我曾经天真地以为,美国社会的诚信度高,大学招生中不可能出现“打招呼”等现象。和我们相比,美国同行在招生时所面临的外部环境要简单和纯粹得多。然而,随着对美国顶尖大学的招生录取制度了解得越来越多,我的认识也越来越开始动摇。我发现,其实美国和中国一样,那些有力量的家长同样会对大学招生机构施加巨大的压力,千方百计给大学校长“打招呼”、“递条子”,甚至以巨额捐款作为交换条件。在伊利诺伊州和得克萨斯州,近年来都曾出现过一些政府官员对特定学生的录取施加影响的丑闻。我们原来的认识只不过是自己虚构出来的幻象。

这倒是符合了常识。任何人都会竭尽全力为自己的孩子创造最好的教育条件,其中当然也包含了个人的社会影响力。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限制这种“负影响力”的作用,确保大学招生的公平公正?在斯坦福大学招生委员会主席理查德·肖的办公室里,我向这位曾经担任过耶鲁大学招生办公室主任,在美国顶尖大学招生机构服务了四十余年的传奇人物提了一个问题:如何应对来自权贵人士的压力?他意味深长地说了一句话:“要知道,我们都是人。”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他说,只要是人,就会遇到社会上形形色色的诱惑和压力,就不可能完全杜绝错误的发生。关键是大学要设计出合理的制度,能够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尽最大限度降低错误发生的几率。在斯坦福大学,肖每年会接到许多“有力量的”达官贵人写来的各种各样的推荐信,有些人的要求很过分,甚至承诺只要学生能够被录取,斯坦福大学就可以获得数百万美元的捐赠。然而,面对这些诱惑和压力,招生委员会的态度非常明确,推荐信尽可以写,美元尽可以捐,但录取绝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实际上,招生机构面对特权阶层压力时的行为体现了大学的追求:你到底是要成为一个对人类社会做出巨大贡献的伟大的大学,还是一个丧失操守、唯利是图的野鸡大学?在这一点上,100多年前芝加哥大学校长哈勃的宣言可谓掷地有声。他在1892年写给友人的一封信中说,“录取那些尚未达到标准的申请者是一种诱惑,但我们一直都克制着自己。很多人因为他们子女的入学申请被拒而不满,但我们觉得拒绝录取他们正是最明智的做法。你想象不出不录取达官贵人的子女会带来多么大的压力,但我下定了决心,在招生工作上我们必须公平公正,不近人情,就像哈佛大学和耶鲁大学那样。”

美国顶尖大学防止招生腐败的制度设计

那么,美国顶尖大学到底是如何防止招生腐败的呢?答案是招生录取制度设计。它至少包含了五个要点:

一是独立的专业化决策。具体有两层含义:首先,谁有资格做出录取决定?美国顶尖大学认为,招生录取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招生人员必须是接受过系统训练的专业人士,录取决策必须由专业人士做出。对专业人士的尊重意味着排斥了非专业人士的干扰和影响——因为你不专业,所以你没有资格来决定录取。这一点甚至体现在美国宪制传统中对大学招生自主权的维护上:即使是法院,也不能决定大学应该录取谁不录取谁,招生中复杂的教育决策应当交由具备专业知识的大学来决定。其次,由上一点推论而来,招生录取权独立于任何个人和机构,完全属于由专业人士组成的招生委员会。独立性意味着排斥了行政力量的干扰和影响。即使是大学校长——他(她)的任务是让所有人清楚地知道,他(她)把招生录取的职责交给了专业人士——也无法对具体的招生录取进程施加任何影响。极端情况下,他(她)或许可以针对某个特定学生提出自己的意见,但无法改变录取结果。

二是公开透明。公开透明意味着招生录取决策不是关起门来的“黑箱操作”,不能为所欲为。所有的招生信息和流程必须在一定范围内——例如招生委员会——毫无保留地公开,以阻止特殊利益交换。但公开透明并非意味着对全社会的公开。原因很简单,美国顶尖大学的招生录取实行“整体性评价”,也就是说,没有任何一个单一标准能够决定录取结果,或者说,申请学生达到了某一标准就一定会被录取。之所以如此是为了防止学生和家长根据大学的录取标准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这将损害学生情况的真实性,妨碍大学做出正确的判断。

三是回避制度。为了确保招生录取的公平公正,美国顶尖大学普遍设立了回避制度:如果某位招生人员的子女、亲属或任何与之可能相关的人准备申请大学,该招生人员当年必须提出申请回避,或不得接触、参与、审核、决定相关人员的申请资料。回避系主动申报。如果事先没有申报,一旦被发现将会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这对任何一个美国公民来说都意味着灭顶之灾。

四是不把决策权集中在一个人身上。具体有两层含义:首先,录取是集体决策。学生的最终录取结果是由招生委员会成员投票决定的,而招生委员会的构成则高度保密。其次,录取过程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流程,同一份申请材料会经历多个评审人员的多个环节的审核,每个人都必须提出自己明确的审核意见——这些意见在一个封闭环境中是公开的——都会对最终录取结果产生影响,但在长达10个月的时间里,没有任何一个人的意见可以决定某个学生的录取,即使是招生办公室主任也不行。实际上,这一机制正是基于对人类社会的深刻洞察:你也许可以搞定系统中的某一个人,但你不可能同时搞定所有的人。

五是外部监督。上述四点都是内控机制,除此之外,美国大学招生机构还通过一个共同的组织——美国大学招生咨询协会(NACAC)来进行外部监督。它制定了一系列章程和准则——例如《招生行为标准》——来规范这个组织中机构和个人的道德标准和行为。每一所大学的每一个从事招生工作的人,都明确地知道这些需要共同遵守的规范。如果哪一所大学的招生机构突破了这些底线,将受到协会的惩罚,甚至被清除出局。这对大学的声誉将造成极大的损害。

实际上,上述制度设计的思想并非美国独有,在中国大学自主招生的探索实践中,也曾或多或少地体现过。例如,在北京大学“元培综合评价系统”中,学生申请材料中的姓名和所在中学等关键信息是隐去的;申请材料被随机分配给12个评审专家阅读,学生不知道自己的材料将会被哪一位专家评阅,专家也不知道自己审核的是哪一个学生的材料;在面试过程中,所有学生和面试专家在面试前半小时随机组合配对,学生事先无法知道将要面试自己的专家是谁,专家也不知道自己将要面试的学生是谁。即使万一有人神通广大,事先给某一位面试专家打了招呼——这几乎不可能,因为面试专家库是高度保密的——他也无法做到恰好能够让特定学生被随机抽取到这位专家所在的面试组;即使万一出现了这种情况,这个专家的意见也无法决定面试结果,因为同组还有其他专家,而企图把所有面试专家同时搞定是不可能做到的。在这个过程中,没有任何人能够施加任何影响,即使是招生办公室主任也做不到,从而有效避免了请托和腐败现象的发生。复旦大学在江浙沪地区曾经实施的“千分考”也采取了类似做法,没有出现过一例投诉。

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需要每一个人的努力。我们不能只是抱怨,说社会环境不允许,就什么也不做,那样永远也不会有出路;我们也不能只是期待,说只有社会环境改变了,才能实施理想中的制度,那一天永远也不会自动到来。我们唯有坚定自己的信念,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扎扎实实设计出有效的制度,一点一滴地从自己做起,从每一所大学和中学做起,中国教育和社会诚信体系的面貌就一定能够得到改变。我对此充满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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