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伦多留学资讯网
加拿大最有影响力的留学专业资讯网站
文章15008浏览42937528

遇人不淑!多伦多大学留学生回国人财两空

个人微信二维码

据成都商报的报道,一名从多伦多大学毕业回国的留学生遇人不淑,回国与人结婚不久,丈夫便疯狂到处借钱,最后在结婚2月内,其借了500余万后就跑路了,至今下落不明。最后,这名海归女把婚前住房押上也资不抵债,有多伦多大学留学生变成了“老赖”。

事情到底怎么回事?

事件女主角董女士是一名从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留学归来的海归女。2012年2月15日,她和王某结婚。

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判决书记录,婚后不到两个月时间里,王某先后6次向叶某借贷112万元。其中最早一笔20万借债,发生于同年3月14日,此时两人的婚姻还没有满一个月。

据董女士讲述,结婚两个多月后前夫王某即消失不见,至今下落不明。同年6月,她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但未获支持。直到2014年2月20日,她再次起诉后才被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董女士和王某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存在了两年,但共同生活的时间可能也就两个月。

判决书显示,王某向另外一名债权人朱某所举债的时间为2012年2月19日,此时为两人结婚的第四天。“换句话来说,对方刚和我结婚就开始疯狂举债。借了500余万后就跑路了。”因为这段婚姻,董女士付出了惨重代价。

此后的10多起民间借贷诉讼中,董女士均被判承担连带责任,总金额在500万左右,这些借贷基本在婚后两个月内发生。

婚前由父母出资,登记于董女士名下的一套价值300余万的住宅已被强制执行拍卖,因资不抵债,她也成了“老赖”。

法例依据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198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行婚姻法司法解释。

其中司法解释(二)中的第24条是:“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以第二十四条进行裁决,就是:“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也就是说,离婚后他们需为前夫(前妻)的举债承担连带责任。

于是乎,社会上出现了这样一个群体,由部分离婚者组成,自称“24条受害者”,离婚之后,若干债主突然而至,称前夫或者前妻欠下了不小的债务,要求他们还钱。他们也因此过上了中国“被负债者”的生活。

甚至有人感慨,婚姻已经变为一种诈骗手段。随后,董女士向当地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日前,董女士收到杭州市中院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书中杭州市中院表示,现已对董女士申请再审的案件予以立案审查。

董女士表示,她先后一共被卷入十余起民间借贷案件中,“目前申请再审的仅是其中一起。该起案件中,在前款未还情况下,两个月时间里前夫先后6次向叶某借款逾百万,极不正常。”

小红书二维码
  • 版权声明:本网站文章除了邹庆专栏内容以外,其它内容的版权属于原作者。
上一篇:
下一篇:
隐藏边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