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多名留美中国学生爆料称,他们接到了法院的传票,被要求立刻搬离租住公寓。据了解,他们通过一家名为We Housing的租房中介平台缴纳租金,但We Housing并没有如期将房租转交给公寓,目前已有81名留学生参与维权。据了解,该公司官网已无法打开,在美办公地点也“人去楼空”。4月27日,记者致电该公司负责人高星,他表示公司只是暂时搬离,并非携款潜逃。
学生:预付租金不见,收到法院传票
5个月前,留学生杨怡(化名)通过We Housing平台租住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戴维斯市的Da Vinci公寓里。她向记者提供的一份缴费记录显示,4月1日,她和室友在We Housing平台按时缴纳4月份租金850美元。
然而,4月4日,她们却在公寓大门上发现了一张催收房租的通知单,要求她们缴纳4月房租,并写有“交租期限最后3天,否则离开”的字样。杨怡和室友以为弄错了,然而4天后,杨怡又在房门上看到了新的催款单,到公寓一问,才知道公寓没有收到任何房租。她们意识到,“可能是中介出了问题。”
4月20日,杨怡和室友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法院起诉We Housing非法居留,要求她们5天内上庭应诉。不久后,杨怡了解到,不少通过We Housing平台租住的租户都收到了法院传票。
尽管We Housing未按期向公寓支付房租,但不同公寓的做法并不同。有的公寓直接向学生发驱逐诉讼传票,但也有公寓认为这不是学生的错,所以还是打算沟通解决。住在Aggie Square Apartment的小番没有接到传票,他告诉记者,所住公寓称可以免除自己和其他受害租户4月份的房租,但5月及以后的房租需按时缴纳。
截至发稿时,在一个维权群里,有81位学生(均为中国留学生)填写了维权统计表格,他们多数都缴纳了4月份的租金,有人甚至提前预付了半年,累计金额达到18万余美元。
租客被要求继续交租,否则属违约
杨怡介绍,有租户曾去位于加州Dublin的We Housing北美办公室询问情况,却发现早已人去楼空。曾有人在接到催租通知后联系上We Housing客服人员,对方称,不用理会催款通知,驱逐诉讼期有两个月的时间,因此We Housing可保证租户在两个月内不会被驱逐出公寓。
不仅如此,很多同学还收到了We Housing的邮件,邮件显示,“We Housing的租户是与We Housing签订的合同,并应该在合同期间按月向We Housing缴纳房租,如果租户没有按时缴纳,We Housing将向其收取延期费用。”
杨怡说,We Housing与租户签订的都是年租合同,大部分人的合同都没有到期。按合同约定,接下来他们仍需向We Housing缴纳房租,否则可能因违约失去2个月的押金。有租户在接受采访时称:“这简直可笑,他们自己拖欠公寓租金,却要我们继续给他交钱。”
记者多方了解到,We Housing曾发传真给公寓。租户提供的相关图片显示,We Housing称公寓无权收取租户的租金,同时要求公寓方撤回驱逐诉讼的请求,并提议We Housing将继续向公寓支付租金。
We Housing:经营不善,未携款逃跑
据天眼查显示,We Housing是一家“帮助美国大学生寻找优质校外学生公寓的租房平台”,2012年由中国留学生高星创办,在洛杉矶、密西根洲安娜堡市和北京分别建立了分部。在中国的分公司名为“北京唯好寓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中国学生学者联谊会(CSSA)曾在2017-2018学年与We Housing公司签署过一年的推广合同,并在其公众号内发布We Housing的推广信息。此事发生后,该平台在发布了一条声明,提到此次“携款逃跑事件性质严重”,说明其已在2018年6月与We Housing解除合同并将帮助学生维权。
4月26日上午,据该组织学生负责人介绍,声明发布后,We Housing的CEO高星曾联系他们称平台“扭曲事实”,自己并没有“携款潜逃”,而是“办公室到期搬离”,并表示该事件对We Housing公司负面影响极大,要求该平台撤回该声明,否则将采取法律措施。“我们当时跟他商量,只要他能将学生的钱退还或者处理好和公寓的问题,我们就会立即撤回声明。但他再没有回复。”该负责人说。
4月27日,We Housing负责人高星告诉记者,公司目前经营确实出现了问题,搬离原办公室是为节约开支,并非携款潜逃。而对于法院起诉非法拘留的问题,其表示,“从合同上说,公寓是房东,我们是租客。We Housing是房东,学生是租户,这是两份平行协议。”他表示,“法律上这份起诉是不影响学生的,也不会影响他们以后的信誉。”
对于驱逐问题,高星回应,公司正从技术上拖延驱逐时间,并持续在和公寓方进行和解,“我们要尽一切努力把驱逐往后拖延,直到学生这一学期结束”。
律师:或可转移到中国起诉
对于杨怡等人在美国的遭遇,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的韩骁律师表示,只要被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我国人民法院应有管辖权,这是属地管辖原则的体现。
他认为,在法律适用上,双方可以适用中国法律(若其登记地或主营业地在中国)或约定适用其他地区法律。本案中若We Housing的主要营业地在北京,或协议约定适用中国法律。
按照我国法律,We Housing相当于承租了公寓后再进行转租,公寓也同意由其进行转租,公寓与We Housing之间成立租赁关系。那么,留学生在We Housing上租赁公寓,实际上是与We Housing之间建立了租赁关系。留学生与公寓之间并不存在租赁关系,因为We Housing未向公寓履行租赁合同义务,公寓应向We Housing主张权利,而无权对留学生进行驱逐诉讼。
此外,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在留学生已经将租金交给We Housing的情况下,有权继续居住。如果公寓已经与We Housing解除租赁关系,那么留学生与We Housing也失去了租赁关系基础,无权继续占用公寓,但可以向We Housing主张违约责任,以其在中国境内的营业地为被告进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