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刚来多伦多读书的中国留学生...
几个星期前,我们班上有一个中国留学生(化名:T)和当班的任课老师起了冲突,一怒之下把教室的墙体砸了一个大坑。
下课后我们班上的一个台湾学生(化名:S)把损毁的教室拍了照,不过在当班老师的劝说之下删除了照片。不过之后似乎有某个中国人把这件事告诉了T同学,于是T在课后找到了S,此时S在隔壁一间没有人的教室里和我自习。
T一把抢去了S的手机并且翻看其相册,确认照片被删除后仍然不依不饶,叫嚣道:“别以为你是Lisa的学生我就怕你 (Lisa是我们学校的一个任课老师,也是我和S的监护人),你信不信你下次再这样,我当着他的面打死你。”
随后摔门而去,并且随后在走廊上两个人相见的时候T还推了一把S,不过S并未跌倒。随后S将此事告诉了学校的principle,之后T得到了相应的处分。
而我们监护人的观点是:当时应该要报警,因为这是一种人身威胁,并且学校的教室里也有监视器并且还有录音功能,所以是证据确凿。
S一直很后悔当时没有报警。不过后来由于学校处理的结果,我们没有重大分歧,并且T也诚恳道歉,之后的几个星期对S的态度还可以,便没有继续计较。
S和T的事情到此为止,不过前天,
他又和一个叫L的中国女生起冲突了...
L为学校学生会主席...
原因竟然是因为他在课上回答老师问题比较快,让“差生”们感到受歧视,L作为学生会主席希望他能够“改一改”。
他们是在教室外谈话的,并且被我听到了。那个L一开始态度就不好,所以S为了让她冷静,强行终止了谈话,并且冲进了教室。
不过那个女生S显然是不乐意了,企图闯进教室但被我关门,而她在门外恶语相向。
声音引来了老师,老师打开了教室的门想调解双方。L趁机冲进来指着S一顿人格侮辱,并且大骂 “砍死你” 等极端语言。S拨了911,由于老师觉得事不大没必要报警,于是打发走了警察。
警察当时有问“学校目前有没有能力处理?”,那位老师答“完全没问题,学校管得了”,然后警察就走了。经过几十分钟的调解双方互相道歉,目前各方没有再起冲突。
最后,我再大概描述一下我们学校。这是一个私立学校,校长是华人,所以学校自然而然中国人居多(总共不超过30人,只有三个local学生)。中国学生大多来自中国大陆北方地区,南方好像只有几个福建人。
由于S来自台湾身份“特殊” ,并且与本地学生关系更好。虽然他不排斥华人,也无台独倾向,但是拒绝中国留学生抱团。不知道是不是因为他这样做,所以招来了中国留学生的不满?
--- 故 事 结 束 ---
目击了这两起“打死你”和“砍死你”的校园冲突事件后,这位中国留学生深深感受到了校园暴力的可怕之处。他把上面这个故事发给了多伦多警局的李警官,希望得到李警官的讲解,提供更好的处理方式。
李警官信箱官方网址:https://info.51.ca/life/spec/678880.html
此外,这位留学生还附上了四个尖锐的问题:
问题一
当我们在学校中遭到人身恐吓(但并没有严重的肢体冲突),我们证据完备,有没有必要立刻报警?
问题二
前天S在报警时不断在电话中向警察请求Speak Mandarin,然而多次请求之后S仍然使用英语和警察对话。我问他为什么要这么做,他说:在他多次请求后对方仍然讲英语,并没有切换中文服务。他的请求无效。所以他质疑,是否真的有会讲国语,广东话或闽南语的警察接线?
问题三
由于老师承诺学校可以解决,所以麻烦了警察同志白跑一趟,不过S这样算不算“浪费公共资源”,会不会遭到处罚或者有不良记录?
问题四
由于L是女生,所一开始我向S开导,我说不要和女生计较,何必报警。他却对我说:在加拿大是不能惹女人的。不管谁对谁错,只要女生先报了警,哪怕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说男生打他(或骚扰),警方先会把男的铐起来带进监狱,在漫长取证后如果男方无过错再将其无罪释放。
所以他为了避免这样的“冤枉”事情发生,只好先下手为强。随后我在网络上也搜到了类似的新闻或当事人现身说法(真伪未知),随后我也能够理解他的想法。
因此,作为男同胞我想问,是否咱们加拿大真的存在滥用女权的现象?是否常见?在遇到类似事件(与女性发生争吵但男方无明显过错)时,我们该怎么做?是先下手为强(我指的是男的先报警),还是选择有风险的沉默?
针对这位留学生的问题,
李警官 给出了详细的答案:
看了你的来信,我按我的理解分成七个问题来回答,更确切地说是说明一下。
问题一:“把教室墙体砸了一个大坑”
就事情本身来说,这是损坏财物。但是警方损坏财物罪来立案必须要有一个受害者,也就是物主或其代表愿意告发并出庭作证。此时,学校并不愿意报警,故财物损坏罪无法成立。学生在这里无法代表物主提出指控。
问题二:“信不信你下次再这样我当着他的面打死你”“砍死你”
根据加拿大刑法,死亡威胁是严重的刑事罪。当然,要定罪还有一个基本条件,就是被威胁的一方(当事人)是如何感受的,也就是当事人信不信对方的威胁,怕不怕对方有能力实施这个威胁。既然经过学校调解双方接受处理意见,这个死亡威胁罪便失去立案基本条件之一。但是你们监护人的意见是对的,应该报警,因为你当时可能一时无法判断自己是否相信或害怕。
问题三: “一顿人格侮辱”
这是道德修养问题,没有法律授权警察做什么。
问题四:“没有严重的肢体冲突”
如果一方有意去攻击另一方,那么即使没有碰到对方(或对方躲过)这已经构成侵害罪(Assault)可以报警。但如果双方发生争执互有拉扯或推搡,则不构成此罪。警力资源有限,如果不是紧急情况,请不要打911,但是也不会因此被控“浪费公共资源,”只要不是报假警。
问题五: “中文报警”
多伦多报警中心的接线员主要是讲英语的,也许他们中间有些人会说另一种语言,但并不是必须的。当你打911要求说中文或其他语言时,接线员会根据要求联线专门的翻译公司提供相应的语言服务,这需要一点时间。所以,如果接线员觉得你可以说点英语的时候会尽量用英语先获取尽可能多的信息。
问题六:“滥用女权的现象”
说女生报警男生会被先抓起来再说,这个应该是误解,首先我要说,发生争吵时请不要报警,不管是什么性别之间。
警察出现场会了解基本情况,如果双方都在场,警察会倾听双方的说法,不在乎谁先报警。不过,如果其中一方离开而不在现场,警察没能在同一时间听到其说法,有可能会形成不完整的判断。
但是这个误解是有来源的,那就是加拿大的司法系统对“家暴”处理是非常严厉的。只要当事双方是有过亲密关系(比如夫妻或男女朋友,前夫妻或前男女朋友)他们之间发生争执到推搡,不管谁报的警,警方现场调查后只要有合理理由相信一方对另一方威胁或动了手(可以争吵,不可以威胁或动手),警察是必须抓人的,因为警察不再有现场的酌情处理权。
如果双方都有动手,警察会判断哪一方是主要动手方,如果现场一时无法判断,警方会将双方一起抓,因为涉及家暴案件只有法官才有权酌情处理。我们不得不承认,家暴中的受害方更多的是女性,自然被抓的多为男性,也许误解就这样产生了。
问题七:“多元文化下的相处”
加拿大最好的地方是人权宪章以及多元文化政策。因为多元文化政策要求服务社区的警队能反映社区的多元,所以我作为一个华人移民有了机会当上警察。不像小学初中的时候了,你们现在这个年龄,正处于学习如何与人相处开始阶段,不是只和相同背景的人相处,而是与各种各样不同的人相处,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想法、不同的生活习惯等等。
这需要我们互相学习、互相尊重,互相包容、互相忍让,互相欣赏,共同进步。与相同背景的人接近或扎堆乃人之常情,但我们不要因此而局限自己的眼界,狭窄自己的心胸,坚持自己的偏见。当我们跳出自己的舒适圈,让自己的学识与心胸一同成长,生活是美好的。
最后,提醒一下留学生,在这里生活,安全第一,学习第二;在这里学习,英语第一,其他科目第二。
——李警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