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美联社消息,一起受到全美大学关注的学生自杀案终于在5月7日尘埃落定:麻省最高法院判决,在2009年的MIT学生阮寒(Han Nguyen)自杀案中,麻省理工学院(MIT)不承担责任。
然而,判决也首次明确地提出:在学生即将入学或入学后曾尝试自杀,或威胁将要自杀的情况下,学校对此知情却没有作为,就将为此负法律责任。
“各大高校都应该知道这个消息。”高等教育法律政策咨询员盖里·帕维拉曾写过一本关于学生自杀的相关法律问题的书。他称,还从来没有哪个州的法院明确指出,大学有责任阻止学生自杀,并指出适用情境。
一起学生自杀案让家长学校对簿公堂
2009年,MIT斯隆商学院25岁博士在读生阮寒(Han Nguyen)在校园内跳楼自杀,其家人随后将学校告上法庭。
家长:学校的不当处理致其自杀
阮父称,两位教授及系主任从法律上来说有责任照料学生,并阻止其自杀。其中,阮的一位教授更“直接导致”了他的自杀。
就在阮自杀前几个月,教授们还曾对于他的心理状态表示忧虑,其中一个还劝同事让阮通过考试,不然他们可能“手上沾上鲜血”。
在阮自杀前11分钟的一通电话中,一位教授读了阮发给另一位MIT工作人员的邮件,并严厉批评了他。这样的行为,是“对这个脆弱的学生的不当处理”,更“导致”阮随后的自杀。
家属还指出,MIT的学生心理支持服务不足。伊利诺伊大学等学校早就推出了降低自杀率的项目,而MIT的学生自杀率仍居高不下。
校方:他曾反复拒绝学校帮助
对此,MIT称,阮姓学生早在入学前就有心理问题,曾两次尝试自杀。他就读期间曾接受9位心理医生的治疗——而没有一位跟学校有任何关系。并且,9位医生中无一人认为阮有自杀危险。因此,学校对于阮的心理问题的严重程度并不知情。
同时,阮“反复拒绝MIT提供的各种心理支持资源”。他还向学校写过一封邮件明确表示,希望学校将他的心理问题和学术问题独立看待。在阮反复拒绝帮助的情况下,学校实在无能为力。“在这种情况下,一个25岁研究生的隐私权、自主权等只能被尊重”。
“学校作为家长”的时代已经过去了,总的来说,学校“并不负责监管甚至控制学生生活的方方面面”,“没有义务阻止学生自杀”。如果法庭站在家属一边,这无疑将“改变师生关系”。
哈佛大学、波士顿大学在内的18所大学也联合对MIT表示支持。这些学校均指出,如果MIT需对阮的死负责,将产生深远的不良影响——由于惧怕承担责任,那些没有医疗技能的学校官员会反应过激,越界监控学生,而这将会导致学生更不愿同任何人讲述自己的心理问题。
“学校若知情而未采取措施需担责”
法庭认为,阮在就读期间从来没有告诉MIT的任何人自己计划自杀的事,就读期间也没有尝试过自杀。而且,他住校外,不在能被“日常观察”的学校宿舍。综合各项考虑,判定MIT没有责任。
法官也指出,学校一旦知悉,必须采取“合理举措”。这些举措包括建立自杀干预机制,确保学生获得医护人员照料,联系警方、消防及急救等相关部门。
死者阮的律师杰弗瑞·比勒则表示,阮的家庭对判决表示失望,对于法庭站在MIT一边表示失望。不过这次判决首次明确指出了学校或会承担责任,将“在未来挽救很多学生的生命”。
不过,也有人指出,阻止学生自杀可能面临很多实践上的困难。“这要求学校掌握足够多的信息,能够判定学生的自杀可能性,而且,学校需要采取的相关举措不能太过分。”律师娜奥米·沙茨称。
全美大学不得不关注的自杀问题
然而,随着人们对尊重学生隐私和自主权的意识提升,阻止学生自杀已成为一个越来越复杂的问题。背后折射出的,则是日益严重的大学生自杀问题。
纽曼大学的自杀干预材料指出,全美校园自杀数据显示,每12个美国大学生中就有1人有自杀计划。在青少年和大学生中,自杀死亡人数已超过了所有疾病死亡的总和。自杀率在20到24岁达到峰值,成为这个年龄段年轻人的第二大死因。据相关资料显示,全美每年约有1100名大学生自杀。
而近年来,随着中国学生赴美留学的人数不断增长,在国外的自杀事件也常见诸报端:2017年2月,美国加州大学圣巴巴拉分校中国女留学生刘薇薇自杀;10月,犹他大学中国留学生唐晓琳在金门大桥自杀……
如果美国大学能在学生自杀前干预得更多一点,积极采取合理措施,那么,这些年轻的生命或能被挽救。